老字号停止使用20年,他人能用吗?“西四包子铺”案告诉你……

阅读:2836 2021-03-20 08:27:15 来源:亚太知识产权 作者:小亚

字号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还凝聚着企业的文化和信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那么,这种无形资产存在有效期吗?如果企业停止使用商号,还拥有这个资产吗?如果停止使用近20年呢?今天这个案例,或许能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就是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涉“西四包子铺”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件中,当事人海缘阁公司经营的西四包子铺被判损害华天二友居的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开资料显示,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饭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上,上世纪六十年代更名为西四包子铺,此后几经更名后变为“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2001年7月,“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因体制改革注销,停止营业,其债权债务由主管单位华天集团负责。2015年3月,华天集团决定恢复“二友居”品牌并正式授权所属全资子公司华天二友居负责品牌恢复及经营开发工作。此后西四包子铺恢复了最初的二友居字号。

2019年,华天二友居发现北京出现了若干“西四包子铺”,其中一家由海缘阁公司经营,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牌匾上写着“记忆里的北京味”。华天二友居就此发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海缘阁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变更店铺名称,赔偿华天二友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等。

 

海缘阁公司:字号停用近20年,已不具备知名度

 

海缘阁公司认为:华天二友居对“西四包子铺”不享有“西四包子铺”字号权益,其作为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企业名称中有“西四包子铺”的企业早在2000年已注销,且华天集团已经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西四包子铺”随之退出市场。即使“西四包子铺”曾经具有一定美誉度,但因停用近二十年,已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

 

华天二友居:商业价值及商誉延续至今

 

华天二友居认为:“西四包子铺”是华天二友居母公司华天集团持续使用四十余年的知名字号,经华天集团授权,华天二友居是一审适格的原告;“西四包子铺”经持续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商业价值及商誉延续至今;海缘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缘阁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终审认定:虽长时间未使用,字号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西四包子铺”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可以由华天集团承继。虽然华天集团在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媒体报道表明,“西四包子铺”近年来仍具有较高知名度,字号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海缘阁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仍在邻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包子、字号相同的店铺。其在店铺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字样,主观上显然是为了承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将其与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相混淆,客观上相关报道和评论也进一步印证了公众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法院认为,海缘阁公司的涉案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华天二友居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擅用字号有风险,停止使用的字号也一样!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而这个“一定影响”,并不一定会因为字号的停止使用而绝对消失。比如本案中的“西四包子铺”,虽然字号停用20年,但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该字号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肯定并获得保护。

这一点,和商标保护有所不同,在商标的保护中,把握引证商标是否形成市场影响力的根本依据就是商标使用证据。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对未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以持续使用为基础。

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字号一定要谨慎,最好是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蹭他人热度,因为即使是停止使用多年的老字号,擅用依然有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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