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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字节跳动公司(全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其在海内外推出了包括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多款有影响力的产品,其中“今日头条”应用(域名:www.toutiao.com)更是在相关业内享有较高用户量和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全称: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享有涉案 “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故事公司(全称: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意将其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域名:www.toutiaobaike.com),与两原告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及其旗下的“头条百科”网站名称极为相似或相同,并在网站首页多处使用“头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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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网站在百度、360、必应等搜索引擎中均排列前三位。当网络用户在使用“头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网站中迅速检索到该网站,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创建词条服务时,就该网站运营主体是否与两原告具有关联性问题亦存在模糊回应的情况。
本案两原告系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八个涉案注册商标均尚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的“头条”及“头条百科”标识与两原告涉案“头条”商标经比对,文字组成、读音均完全相同,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上述被诉侵权标识虽与涉案“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对于近似商标的比对,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的,但主张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由于“今日头条”标识在其服务类别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两原告的“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经分类比对,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在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项目上亦构成相同服务。故,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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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主张,被告深圳故事公司在经营其“头条百科”网站中,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接洽、商谈过程中,暗示其网站属于“今日头条”,借助两原告的商誉引起消费者对其网站运营主体的混淆误认,并已经引起网络用户对两原告网络服务的负面评价。
两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易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其网站服务来源、服务信息质量、内容等与原告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今日头条”及“头条百科”具有某种关联性,客观上增加了深圳故事公司网站的知名度以及点击量、使用量。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上述该混淆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针对涉案商标之外的仿冒事实。且两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对其网站服务的功能、服务内容、所获荣誉等方面作出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故法院对两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实际混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深圳故事公司侵权行为涉及的领域、平台、规模、范围,法院对于两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又要充分顾及市场环境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各类对应因素,两原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但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或深圳故事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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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今日头条”网络服务产品的知名度、深圳故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对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考量因素的分析,因本案商标侵权人的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彰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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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领域,“蹭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很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有些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想要减少类似风险,可以寻找专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