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明明是不同类别商标,滴滴为何侵权索赔300万?

阅读:1350 2020-11-03 20:56:35

说起“滴滴”,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滴滴打车,经过近8年的发展,滴滴打车这个品牌早已家喻户晓。


    01 滴滴打球引发热议


    近日,滴滴打球品牌却进入大家眼帘,甚至引起来了滴滴打车的关注。


    滴滴打球公司是一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等培训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最初名为某信息咨询公司,2016年3月,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因此,“滴滴”商标所有权人将滴滴打球公司起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02 滴滴打车索赔300万元


    小桔公司、嘀嘀公司早前申请了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主要用于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


    (图片来源:路标网)


    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嘀嘀公司将滴滴打球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03 法院判定侵权


    法院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认定该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并且,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北京知产法院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04 为什么滴滴打球会侵权?


    可能有些人会疑问:滴滴打球与滴滴打车并不是属于相似类别,为什么也会被判侵权?


    其实这是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也就是说,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不近似商标申请或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近来,多起商标纠纷引发热议,比如之前的“今日油条”、D站等,不管是主观攀附知名度高的品牌,还是由于疏忽造成的商标近似,都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侵权而失去商标权。


    知产专家也建议大家:创业者们应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向国家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商标品牌,保护商标权利从我做起,同时,企业也应该做好查询工作,提前知晓商标注册成功率,事先避免近似商标,如果名称近似,也可以在商标设计、外观样式上加以区别,免得花大量精力在宣传推广上,结果商标却不属于自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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